阅读服务条款
欢迎您注册成为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用户!
请仔细阅读下面的协议,只有接受协议才能继续进行注册。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用户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拥有。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所提供的服
务将按照有关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通过注册程序点击“我同意” 按钮,即表示用户与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
2.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服务简介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通过国际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新闻及文章浏览、图片浏览、软件下载、网上留言和BBS论坛等服务。
用户必须:
1)购置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一个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用户同意: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3)用户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和法规、实施办法。在任何情况下,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合理地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应特别注意遵守当地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3. 服务条款的修改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会不定时地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相关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您同意改动,则再一次点击“我同意”按钮。 如果您不接受,则及时取消您的用户使用服务资格。
4. 服务修订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知照用户的权利。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5. 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的 基本政策。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注册信息,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三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从合法服务程序。
2)保持维护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的商标所有权。
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
6.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一旦注册成功成为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如果您不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将对因此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根据指示改变您的密码,也可以结束旧的帐户重开一个新帐户。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知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
7. 免责条款
用户明确同意网站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用户理解并接受:任何通过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用户自己,用户自己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
8.有限责任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9. 不提供零售和商业性服务
用户使用网站服务的权利是个人的。用户只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不能是一个公司或实体商业性组织。用户承诺不经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同意,不能利用网站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
10.用户责任
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用户必须遵循: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站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不在论坛BBS或留言簿发表任何与政治相关的信息。
5)遵守所有使用网站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6)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7)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用户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不能传输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不能传输任何不符合当地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 律的资料。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的条款,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将取消用户服务帐号。
11.网站内容的所有权
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定义的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在广告中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篡改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12.附加信息服务
用户在享用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提供的免费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提供的各类附加信息服务。
13.合作条件与方式
(1)合作前提条件
1)乙方确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确保开设“专业课程”自主所有和合法性,不涉及版权等相关侵权行为;
3)乙方具备开设“专业课程”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课程研发、制作和讲授等;
4)乙方如选择线下模式,须具备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确保培训能顺利进行,圆满成功;
5)乙方为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运营证明等资质文件;个人则须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14.双方权利责任
(1)甲方权利责任:
1)甲方统一制定课程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开具发票;
2)甲方统一组织宣传和招募“专业课程”学习生源;
3)甲方统一制作和给考核合格证颁发“职业资质能力认证证书(初级/中级/高级)”(纸质版);
4)甲方负责“专业课程”线上报名和交费通道,便捷报名,宣传乙方;
5)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和涉嫌违法、反动以及不道德和主观臆断等课程内容拒绝上架或及时下架,并终止合作,涉及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甲方及时反馈对乙方的投诉,乙方拒绝改正或投诉较多时,甲方有权终止合作,所有责任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7)甲方有权对甲方合作课程内容进行审核,要求乙方修订和删除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授课内容,乙方如果拒绝修订或删除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双方合作即为终止,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8)甲方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就合作事宜展开联络,保持沟通。
(2)乙方权利责任:
1)乙方负责线上具体课件制作、录制、上传,线下培训组织实施(含实践课程)、安排授课讲师并支付讲课费;
2)乙方要为课程的原创性和自主性负责,凡涉及到侵权和投诉,甲方立即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乙方自行处理后续事宜,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承诺授课内容不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反党、宗教、民族、淫秽等所有违反法律和不道德的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4)乙方承诺双方合作课程不含主观色彩的偏见主张和观点,不涉及污蔑他人(单位)错误的言论,如有与甲方的协议自动失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与甲方开展“专业课程”合作,不改变甲乙双方原有组织(团体)结构。线下培训,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是指培训场地费、人员劳务费、组织费用、讲师讲课费、实践场地和指导费等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不得私自利用甲方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项目,一经发现,立刻终止合作;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专业领域内开展的“培训需求、课程建设与发展”等的调研工作,共享调研结果;
7)乙方就课程合作,已经熟知所有程序和条款以及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8)“线上或线下”培训均须安排实践指导(实习实训)课程,乙方选择线下培训,负责安排培训学员的实践指导老师和场地等所有事务,承担相应全部费用;乙方选择课程入驻,负责培训学员的实践指导课程并协助甲方安排培训场地等事务;
9)乙方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就合作事宜展开联络,保持沟通。
15.利益分配
(1)线上课程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专业课程”培训合作,分配标准如下:
1)课程收费标准:88元/课时/人;
2)分配标准: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甲方按17.6元/课时/人(占比20%),支付给乙方;证书快递费、工本费、讲师课时费均由甲方承担,税费由甲方承担;
(2)线下培训
1)课程收费标准:88元/课时/人。
2)分配标准:招生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甲方按25元/课时/人(占比28.41%),讲师讲课费:17.6元/课时/人(占比20%),支付给乙方;证书快递费、工本费由甲方承担,税费由甲方承担。
16.解释权
本注册协议的解释权归华体学院-体育场馆人才培养,体育场馆培训所有。如果其中有任何条款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